李某做木材生意缺少人手请王某帮忙,并许诺木材盈利30万元后,就将其闲置不住的一处平房赠给王某,双方订立了赠与房屋合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。后李某木材生意净挣40多万元。但是李某迟迟不履行赠与义务,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。
合同法规定,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,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合同,合法有效。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,且李某做木材生意已盈利并具备了履行合同的条件,拒绝给付赠与物于法无据,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王某赠与房屋。
(《人民法院报》2001.3.5)